导航菜单
首页 >  解读武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满5年可交易  > 清晰了!最高院+高院(9则)裁判观点: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清晰了!最高院+高院(9则)裁判观点: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再25号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一、二审裁定已作出明确论述,即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且购房者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因此,对购房人资格、经济适用房规模、购房价格等均有严格的条件和审查程序。建设部、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还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本案中,赵建成等103人与城建总公司虽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附件二《合同补充协议》注明合同中的“商品房”均为江南经济适用房。该补充协议第三条明确:买受人应遵守《商洛市江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提供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手续的所有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文件要求真实、可靠。因此本案房屋买卖行为应遵守国家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规定。对于赵建成等103人诉求中涉及的购房人资格、产权性质界定等问题,依照规定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据此,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3363号

屈春永因拆迁取得购房资格后,于2007年1月14日与刘大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07年11月3日,屈春永与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又于2007年11月18日与刘大伟签订《关于﹤房屋买卖协议﹥履行情况的小结》,双方对《房屋买卖协议》进行补充和变更,约定屈春永将诉争房屋出售给刘大伟。诉争房屋是利用屈春永因拆迁获得的购房指标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该类房屋的买卖。双方约定于具备过户条件时过户,且刘大伟已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亦不违反相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屈春永与刘大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关于﹤房屋买卖协议﹥履行情况的小结》,内容合法有效。屈春永要求确认其与刘大伟于2007年1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并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屈春永的再审理由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6、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申1466号

计建新、龚晓宏与苏冬炎于2003年12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关于转让经济适用房购买权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计建新所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关于经济适用房满5年才可交易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故计建新关于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2592号

本案张国栋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合同始签于2008年6月,张国栋在取得该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尚不满5年的情况下,即与史永勤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史永勤。其合同签订行为违反了已购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且双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所依据的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业经该法院再审撤销。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程序合法、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无不当。史永勤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237号

本院再审认为,案涉《房屋转让协议》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五年之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目的是保护城市低收入家庭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权益,而本案讼争房屋系拆迁安置房,虽然该安置房屋也属于经济适用房,但并非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因此,案涉房屋的交易不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构成损害。葛海波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转让协议》无效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学明应当依照该《房屋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433号

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在上市交易时应当缴纳差价收益金,黄子霞应当明知。黄子霞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其承担,并未排除系争差价收益金。因此,承担系争差价收益金系黄子霞自愿。事实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时,黄子霞自愿缴纳了该笔资金。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黄子霞要求林涛承担系争差价收益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

重庆何代川律师在其文章《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评论指出:

认定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更符合我国民法精神。

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五年内不能过户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规定。对于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满五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当然,对于买受人在未过户期间仍然需要承担其他法律风险,但

相关推荐: